主要職責 |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市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
2、指導和監督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和生產經營工作。
3、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工作。
4、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幫教安置工作。
5、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指導全市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6、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律師、法律顧問和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7、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和指導“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8、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9、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
10、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及對港澳臺聯絡工作。
12、按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
13、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內設機構 | 辦公室、法制宣傳科、律師管理科、公證管理科、基層工作科、法規教育科、監獄和強制戒毒管理科、裝備科、政治處、社區矯正工作科 | 下設機構 | 煙臺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山東省煙臺監獄 | 派出機構 | 山東省煙臺市魯東公證處、經濟技術開發區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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