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裁量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行政裁量權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的要求,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職權劃分檔次、細化標準后,制定《煙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予以公布施行,有效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
煙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煙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
一、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未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細化分解的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責令限期辦理但逾期仍未辦理,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1萬元的罰款:
1.單位自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含6個月)未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的;
2.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人數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
(二)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責令限期辦理但逾期仍未辦理,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罰款:
1.單位自設立之日起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未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的;
2.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人數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
(三)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責令限期辦理但逾期仍未辦理,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罰款:
1.單位自設立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未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的;
2.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
(四)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責令限期辦理但逾期仍未辦理,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含4萬元)的罰款:
1.單位自設立之日起2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未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的;
2.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
(五)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責令限期辦理但逾期仍未辦理,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罰款:
1.單位自設立之日起3年以上未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的;
2.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