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煙臺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煙建住房〔2020〕27號
各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公安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管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場監管局:
為加快推進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研究,對《煙臺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部分內容作出以下修訂:
一、將《辦法》第六條修改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聽取該單元全體業主的意見,尤其應聽取該單元加裝電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風、噪聲等方面受直接影響的相關業主意見。加裝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同意,形成書面協議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當由該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書面簽署同意意見。在業主自我協商的基礎上,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居民委員會搭建協商平臺開展民主協商、議事聽證,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妥善解決問題矛盾。”
二、將《辦法》第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取得同意加裝電梯意見后,應委托具有相應圖審資格的服務機構對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施工和監理,簽訂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并辦理施工備案、工程質量監督、安全報監等手續。電梯設備的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要求。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span>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同《煙臺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試行)》一致,請遵照執行。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煙臺市公安局 煙臺市財政局
煙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煙臺市城市管理局 煙臺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煙臺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需求,貫徹以人為本的城市建設管理理念,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進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舒適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住宅設計規范》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組織開展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試點工作的通知》(魯辦字〔2017〕11號)等法律法規、國家規范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煙臺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試行辦法》(煙建住房〔2017〕6號)實施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遵循屬地管理、業主自愿、街道主導、充分協商、保障安全、審批便捷的原則。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制定和業務指導工作??h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部門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管局、應急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民主協商、糾紛調解、結果見證等工作。
社區居委會負責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根據業主需求做好業主意見征詢、方案公示、項目申報、工程招標、維護管理等工作。
加裝電梯涉及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污、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開通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相關服務事項。
第四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自籌資金、社會投資、財政補助等方式籌集。
第五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單元為單位申報。本市范圍內滿足以下條件的既有住宅可申請加裝電梯:
(一)具有合法權屬證明;
(二)2017年4月1日之前在國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
(三)未列入未來10年內房屋征收、拆除計劃;
(四)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超過9米的多業主住宅。
前期建設手續不全,已經建成入住但暫時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房屋,應在補齊有關建設手續、完成房屋首次登記、辦理個人不動產權證后再申請加裝電梯。
第二章 申 報
第六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聽取該單元全體業主的意見,尤其應聽取該單元加裝電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風、噪聲等方面受直接影響的相關業主意見。加裝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同意,形成書面協議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當由該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書面簽署同意意見。
在業主自我協商的基礎上,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居民委員會搭建協商平臺開展民主協商、議事聽證,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妥善解決問題矛盾。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要落實好屬地責任,發揮好居民議事會等民主協商作用,積極化解業主之間關于加裝電梯的矛盾糾紛,統一業主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認識。
第八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得改變原有建筑主體結構形式,加裝電梯位置應在原建設項目用地界址范圍內,滿足相關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規定,電梯外觀、材質等應與原樓房建筑風格相協調。加裝電梯不進行建筑日照計算、容積率核算。
第九條 出資加裝電梯的所有業主為加裝電梯工程的建設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申請,也可以書面委托社區居委會、業主代表或其它單位和個人代為申請。上述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受委托的單位或個人應與業主共同承擔上述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出資加裝電梯的所有業主為使用單位。自行管理的,應協商書面約定其中1名業主為電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義務,其它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委托管理的,使用單位應當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單位管理電梯,并與其簽訂相應的維護、保養、安全防范、特種設備使用等合同,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加裝電梯的業主發生變更的,其加裝電梯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就下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
(一)加裝電梯的品牌、型號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加裝電梯的工程預算及所需費用分攤籌集方案;
(三)確定電梯使用單位和投入使用后電梯維保方式;
(四)電梯投入使用后發生的運行能耗、維修保養等費用的分攤籌集方案;
(五)電梯投入使用后可能發生的停電、故障、年久失修、房屋出讓轉讓等因素帶來的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的解決方案和保障措施;
(六)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補償方案和政府獎補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委托原勘察設計單位或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勘察設計,出具符合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規范、標準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方案??辈煸O計單位在勘察設計前應核查原有房屋地質勘察報告、設計施工圖等資料,資料不全的應進行必要的補充,確保加裝電梯后不影響原有房屋的結構安全。
第十三條 加裝電梯的設計方案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和本單元出入口進行事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建設單位應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街道辦事處應對公示情況進行見證。
第三章 審查與施工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辦法第六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加裝電梯所在單元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的不動產權證(或房產證)復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委托書;
(四)相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及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或便民場所設立專門窗口,統一受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收到申請材料后,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行政審批、住建、規劃、質量監督、安全監督、街道辦事處、消防等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相關規范對加裝電梯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加裝電梯的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同意加裝電梯意見后,應委托具有相應圖審資格的服務機構對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施工和監理,簽訂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并辦理施工備案、工程質量監督、安全報監等手續。
電梯設備的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要求。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違法改、擴建。加裝電梯工程的施工過程應接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指導。建設單位對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和電梯安裝等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工程竣工且加裝電梯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向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裝電梯受理窗口提交竣工驗收申請??h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工程質量監督、消防、城建檔案管理、街道辦事處、設計、施工、監理和電梯企業等部門和單位,對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加裝電梯竣工驗收意見。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加裝電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或電梯管理人移交工程竣工驗收、電梯質量合格文件等相關技術資料,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保存。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等手續,做好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取得許可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老舊小區改造范圍的加裝電梯項目,補助資金納入老舊小區改造資金統籌考慮。未列入老舊小區改造范圍的加裝電梯項目,每部電梯財政補助20萬元,由市、縣兩級財政按5:5比例共同承擔。加裝電梯項目取得竣工驗收意見后一次性發放。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加裝電梯或未辦理相關建設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相關執法部門應依照查處違法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依法辦理手續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對阻撓、破壞合法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僅作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統的補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規劃指標,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需重新辦理占用土地等相關手續,不需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試行期間,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附件:1.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手續辦理流程圖.docx
2.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圖技術要求及典型案例審查指南.docx